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215號原 告 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良吉原 告 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殷琪被 告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歐晋德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特別股股息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仟捌佰伍拾捌萬貳仟陸佰柒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拾柒萬玖仟伍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