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218號原 告 李坤育訴訟代理人 李珮琴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慶新間解除契約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玖拾叁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壹佰零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