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235號原 告 永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連振上列原告與被告金田海事工程有限公司間返還定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柒仟陸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肆佰捌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詹淳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