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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13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303號原 告 林昭芬上列原告與被告于欽恩間塗銷土地登記事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

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裁判日期:2013-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