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37號原 告 日商MAVERICK DC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大石正弘訴訟代理人 鍾文岳律師
鄭雯娗律師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合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布洛克兄弟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壹拾玖萬叁仟伍佰貳拾伍元(計算式:以原告民國101 年11月30日起訴時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29.247元計算,美金7 萬5,000 元折合新臺幣為219 萬3,52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柒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貳仟貳佰捌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玉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