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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2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08號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石燦明訴訟代理人 賴文智律師

蔡淑娟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特別股股息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玖拾肆萬壹仟零壹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貳佰零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蔡昀潔

裁判案由:給付特別股股息
裁判日期:2013-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