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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3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89號原 告 陳文淵訴訟代理人 許博森律師複 代理人 黃均𤋮律師

陳姵霓原告因請求給付補貼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建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伍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拾肆萬叁仟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純華

裁判案由:給付補貼款
裁判日期:2013-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