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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3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21號原 告 財團法人天主教會台北教區法定代理人 洪山川被 告 郭木杞

林文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即請求拆屋還地)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柒佰叁拾伍萬零貳佰貳拾元(計算式:62.29平方公尺《原告主張遭被告無權占用之土地面積》x118,000元/平方公尺《系爭382-1 地號土地之102 年1 月份公告土地現值》=7,350,220元);至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即請求不當得利損害賠償),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柒佰叁拾伍萬零貳佰貳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柒萬叁仟捌佰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2013-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