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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3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26號原 告 尤芳仁

尤芳銘尤芳讚尤文川尤銀王尤得霖被 告 尤添澄

尤信雄尤素敏尤文斌尤文祺尤文晉尤明芳尤明順尤水松尤盛立尤盛全尤盛田尤霖國尤其祥尤東山尤國年尤國輝尤國順尤國祥尤金寶尤松連尤茂庚尤正和尤勝村尤復盛尤聰仁尤聰貴尤秋文尤鵬翔尤順正尤順安尤建華尤光平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與否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該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佔之比例,計算其價額(最高法院72年台抗字第371 號判例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億貳仟壹佰叁拾壹萬捌仟陸佰捌拾壹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佰零伍萬陸仟壹佰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玉潔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元以下4捨5入)┌──┬────────────┬────┬──────┬───────┐│編號│ 尤捷老祭祀公業不動產 │面積(平│102 年公告現│價額(新臺幣)││ │ │方公尺)│值(元/ 平方│ ││ │ │ │公尺) │ │├──┼────────────┼────┼──────┼───────┤│ 1 │臺北市○○區○○段2 小段│700 │172,860 │121,002,000元 ││ │644 地號土地 │ │ │ │├──┼────────────┼────┼──────┼───────┤│ 2 │臺北市○○區○○段2 小段│157 │176,471 │27,705,947元 ││ │644-4 地號土地 │ │ │ │├──┼────────────┼────┼──────┼───────┤│ 3 │臺北市○○區○○段2 小段│98 │168,000 │16,464,000元 ││ │644-5 地號土地 │ │ │ │├──┼────────────┼────┼──────┼───────┤│ 4 │臺北市○○區○○段5 小段│571.02 │193,605 │110,552,327元 ││ │55地號土地 │ │ │ │├──┴────────────┴────┴──────┼───────┤│ 合 計 │275,724,274元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275,724,274 元(尤捷老祭祀公業總財產價額)×33/75 (││訟爭派下權所佔比例)=121,318,681 元 │└───────────────────────────────────┘

裁判日期:2013-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