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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3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27號原 告 張宏展

陳金源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丁章律師

李子聿律師被 告 內政部營建署中央公教人員住宅輔建及福利互助委

員會法定代理人 葉世文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違約金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貳佰柒拾玖萬壹仟貳佰柒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程翠璇

裁判日期:2013-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