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4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47號原 告 蕭文村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香蘭間代位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1,8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欣怡

裁判日期:2013-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