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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4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74號原 告 硅谷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悅綾原 告 富邦通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靝屹原 告 永同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連宗興

一、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保管物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3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5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補正原告公司最新登記資料或經備查之清算資料,並備準備書狀明確說明本件訴之聲明、請求權依據、事實理由及相關證據資料,並備繕本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裁判案由:返還保管物
裁判日期:2013-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