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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4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80號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被 告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歐晉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特別股股息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捌萬叁仟伍佰陸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柒佰伍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巧玟

裁判案由:給付特別股股息
裁判日期:2013-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