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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4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86號原 告 張少暐

彭淑英黃小菁白淑貞葉秀貞共 同訴訟代理人 廖振洲律師被 告 賴豐福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等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億柒仟捌佰捌拾陸萬捌仟貳佰伍拾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佰肆拾玖萬玖仟貳佰玖拾玖元。

二、原告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載明原告之住所或居所,應補正原告之住所或居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高玉潔附表:

一、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按優先承買權為財產權之一種,其因此涉訟,自應就其爭買之標的物價額計算審判費用。查原告先位聲明請求確認被告就坐落臺北市○○區○○段2 小段393-1 、398-3 、400-1、401 地號土地共有持分4 分之1 之共有人優先承買權不存在,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8,868,250 元(即系爭土地買賣契約總價)。

二、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114,163,500 +680,625 +680,625 +680,625 +2,042 =116,207,417 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但書規定,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8,868,250 元。

裁判日期:2013-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