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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5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48號原 告 麥秀梅

葉雲祥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寄託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圓映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捌拾肆萬元、新臺幣玖拾貳萬元,共計為新臺幣壹佰柒拾陸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肆佰貳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貳拾肆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純華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寄託款
裁判日期:2013-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