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52號原 告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先覺訴訟代理人 賴文智律師
蔡淑娟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特別股股息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仟玖佰貳拾玖萬肆仟零壹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拾伍萬柒仟捌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