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65號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共 同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被 告 臺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歐晉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特別股股息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陸仟玖佰貳拾叁萬貳仟捌佰柒拾柒元(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別為肆仟玖佰肆拾伍萬貳仟零伍拾伍元、壹仟玖佰柒拾捌萬零捌佰貳拾貳元),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拾肆萬柒仟貳佰肆拾捌元,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捌萬陸仟壹佰伍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柒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許巧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