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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5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84號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訴訟代理人 陳韻如

王舒薇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特別股股息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90,411 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99,0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8,51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欣怡

裁判案由:給付特別股股息
裁判日期:2013-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