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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5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99號原 告 杜拜國際金融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蓓雲上列原告與被告根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修繕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壹拾萬零柒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壹仟柒佰捌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裁判案由:給付修繕費用
裁判日期:2013-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