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81號原 告 裴忠豪
一、原告因請求回復原住民身分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要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㈡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請,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㈢被告之姓名及地址。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卓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