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94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特別股股息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肆佰捌拾叁萬伍仟陸佰壹拾陸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肆萬貳仟伍佰玖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拾肆萬貳仟零玖拾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