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7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728號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原告因請求給付特別股股息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柒萬貳仟陸佰零叁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叁仟玖佰零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拾壹萬叁仟肆佰零肆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旻玲

裁判案由:給付特別股股息
裁判日期:2013-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