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737號原 告 許敏郎上列原告與被告天母國際大樓管理委員會間確認管理委員會決議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卓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