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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8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856號原 告 林保汎上列原告與被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母分公司間請求返還消費寄託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伍萬零伍佰捌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叁仟肆佰柒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裁判日期:2013-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