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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8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858號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特別股股息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肆佰捌拾叁萬伍仟陸佰壹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伍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詹淳涵

裁判案由:給付特別股股息
裁判日期:2013-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