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874號原 告 維琳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家昌原告因請求返還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鳳英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張鳳英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佰伍拾貳萬玖仟柒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萬伍仟玖佰肆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伍仟肆佰肆拾柒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