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814號原 告 華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名衡訴訟代理人 潘兆偉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蔡乃成間請求履行連帶保證責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貳佰叁拾壹萬貳仟柒佰捌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零肆佰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