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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8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835號原 告 邱淑貞被 告 恆基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陳美華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權利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萬元(計算式:資本總額30,000,000元÷0000000 股=10 元/ 股,300000股×10元/ 股=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裁判日期:2013-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