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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9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940號原 告 廖章行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庚成上列原告與被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間給付合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貳仟肆佰捌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周嫣蘋

裁判案由:給付合約款項
裁判日期:2013-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