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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9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984號原 告 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鮑泰鈞被 告 大華觀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忠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員權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應命原告於七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江俐陵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徵收裁判費(加徵收後)│├───────────┼───────────┤│10萬元以下 │1,000元 │├───────────┼───────────┤│逾10萬元至1百萬元部分 │110元/萬 │├───────────┼───────────┤│逾1百萬元至1千萬元部分│99元/萬 │├───────────┼───────────┤│逾1千萬元至1億元部分 │88元/萬 │├───────────┼───────────┤│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 │77元/萬 │├───────────┼───────────┤│逾10億元部分 │66元/萬 │├───────────┴───────────┤│備註: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

裁判案由:確認會員權益等
裁判日期:2013-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