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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9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909號原 告 許建章被 告 塔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蔡俊益原告因請求給付契約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塔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蔡俊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600,000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6,7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6,2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裁判案由:給付契約款
裁判日期:2013-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