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934號原 告 吳高秀春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貳仟玖佰萬壹仟叁佰叁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陸萬柒仟貳佰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