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05號上 訴 人 廖檢雄被 上訴 人 陳珍信
陳怡蒨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停車位使用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3 年5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貳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竺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