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13號上 訴 人 趙文心
楊惟傑楊惟欽楊維雯被 上訴人 孫榆生
楊維芬楊維寧楊維君楊珮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4 年3 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肆萬壹仟捌佰元【計算式:
(1,184+1,264+1,264+803 ) x12x10=541,800,即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以10年計算定期給付之存續期間】,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仟玖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卓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