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528號上 訴 人 崔宗治被 上訴人 張少紅
張郁典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及贈與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6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玖拾肆萬捌仟叁佰壹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萬零肆佰伍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薛月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