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1539號原 告 楊國泰
江美玲共 同訴訟代理人 翁瑞麟律師複 代理人 吳卓葳被 告 陳秀鳳訴訟代理人 張正國
陳勵新律師複 代理人 張曜上列當事人間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6 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係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 巷○○號0 樓房屋( 下稱系爭0 樓) 之所有權人,被告則係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 巷○○號0樓房屋(下稱系爭0 樓) 之所有權人。被告於民國99年12月間裝修系爭0 樓浴室、更改污水管路及從糞管接通氣管至外牆等,使得位於樓下之系爭0 樓原告住家浴室的天花板、鋼筋混凝土、燈具、牆壁、地面等皆遭系爭0 樓所屬糞管外緣滴下的污水所汙損,亦造成原告及其家人生活上之困擾。且本件經財團法人中華工商研究院( 下稱中華工商研究院) 進行漏水原因鑑定,其鑑定結果為,漏水原因無法排除系爭0 樓客房廁所之馬桶排污管線所致,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之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應將系爭0 樓修繕至不漏水之狀態。又被告未善盡裝修系爭0 樓之注意義務,致系爭0 樓浴廁之管線破裂發生滲漏,且嗣又未配合原告修繕,致原告所有系爭0樓浴室天花板,自99年12月起,因經常性漏水而嚴重受損,並導致壁癌、龜裂、滴水、落塵、鋼筋裸露等情形,並發出惡臭,滴落在原告頭上或身上,致全家每日處理日常洗滌等皆心驚膽戰,身心均痛苦異常而受有精神上之損害,更影響原告身體健康。原告長期處於滴水、落塵之環境,已超越一般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程度,實已對原告居住安寧之人格法益造成侵害,情節顯稱重大,自得依民法第195 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各30萬元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將系爭0 樓修繕至不漏水狀態( 修復方式:系爭0 樓主臥室廁所及客房廁所《包含原有浴缸、馬桶拆除及運棄、排污管四周地磚敲除及回復》,與1 樓主臥室廁所天花板《浴室天花板排污管四周防水及重新配管》) ;㈡、被告應各給付原告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則以:被告係於94年2 月間進行浴室等裝修工程。被告於97年4 月間,因原告拒絕配合被告多次請求將糞管接通氣管排氣,被告被迫更改污水管路及從糞管接通氣管至外牆,嗣因公用污水設備於99年6 月間建置,被告已於100 年11月11日將該糞管接通氣管廢除並施作防水設施。原告於100 年
6 月1 日通知被告有漏水之情事,被告隨即於同年月2 日委請閎詒工程進行系爭0 樓住家查漏,嗣徵得原告同意,於6月26日委請兩造均認識之漏水修繕專業人員詹志偉即大欣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數度進入兩造住家進行檢測,於詹志偉檢測半年之期間,被告4 次舉家遷出配合漏水檢測( 7 月1 日至
7 月6 日、7 月13日至7 月24日、9 月19日、10月8 日至10月10日) ,經詹志偉以機器檢測熱水管及冷水管、馬桶倒入有色染劑、拆除馬桶、水箱及臉盆等方式進行漏水檢測,確認原告所稱之漏水並非被告系爭0樓之糞管漏水所致,並於
100 年12月23日開立證明書予被告。且本件經由中華工商研究院鑑定,已認定系爭0 樓主臥室廁所之地坪防水層、系爭
0 樓主臥室廁所之馬桶排污管線、系爭0 樓主臥室廁所之浴缸排水管,均排除系爭1 樓主臥室廁所之天花板滲漏水係因系爭0 樓主臥室廁所所致。系爭0 樓客房廁所內之馬桶排污管線,並非原告主張漏水標的之範圍,且中華工商研究院,亦未就系爭0 樓客房廁所內之馬桶排污管線進行鑑測,自不得逕認系爭0 樓主臥室廁所之天花板滲漏水係因被告之客房廁所內之馬桶排污管線漏水所致。再者,退而言之,原告於
101 年7 月2 日向本院提起修復漏水之訴訟,因拒絕支付漏水鑑定費用予兩造合意進行漏水責任鑑定之中華工商研究院,而於102 年4 月9 日具狀撤回前案之起訴,是原告住家漏水修繕之延宕,係可歸責於原告。且原告自承99年12月起即得知住家有漏水之情狀,並於100 年6 月1 日通知被告及於
101 年7 月2 日向本院提起修復漏水之訴訟並請求精神慰撫金,嗣撤回起訴,又於102 年10月間向鈞院提起修復漏水之訴訟並請求精神慰撫金,顯已罹於二年請求時效,被告爰主張時效抗辯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系爭1 樓為原告所共有,系爭0樓為被告陳秀鳳所有。
㈡、系爭1樓的主臥室廁所有滲水現象。
四、本件經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71 條之1 準用同法第270 條之
1 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如下:系爭1 樓主臥室廁所滲水,是否為被告0 樓浴廁(含排污管)滲漏所致,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請求如聲明所示,有無理由?
五、得心證理由:
㈠、原告主張系爭0 樓的主臥室廁所滲水之現象,係因被告所有系爭0 樓浴廁(含排污管)滲漏所致云云,然為被告否認,並以前揭詞情置辯。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定有明文。又按主張法律關係存在之當事人,須就該法律關係發生所須之特別要件,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824 號判例意旨參照)。而負舉證責任之當事人,須證明至使法院就該待證事實獲得確實之心證,始盡其證明之責任,苟應負舉證責任之當事人,不能舉證,以證實其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即應受不利之認定。是依前開說明,自應由原告就系爭0 樓主臥室廁所滲漏水,為被告系爭0 樓浴廁(含排污管)滲漏所致之事負舉證之責任。惟查,經本院囑託中華工商研究院鑑定原告所有系爭0 樓主臥室廁所頂板漏水原因,是否為系爭0 樓浴廁所致,鑑定機關於鑑定過程來函表示略以,基於測試前該處排污管管壁已有滲水現象,又0 樓主臥廁所、客房廁所排污管共同連接至該處排污管,故初步評估後,尚須對0 樓之客房廁所馬桶漏水測試,以完成0 樓天花板排污管之檢測暨驗證作業,進而作為1 樓主臥漏水原因是否為0 樓浴廁之排污管路滲漏所致之研判基礎,故請本院協助函覆是否對於系爭0樓客房廁所進行鑑定,此有鑑定機關104 年9 月4 日(104)中北法純字第0000 號函( 本院卷一第204 頁、205 頁),在卷可憑。嗣經本院函詢兩造對鑑定機關認為應就0 樓客房廁所進行鑑定一事表示意見。原告表示無力負擔鑑定費用,請鑑定人逕就先前之鑑定結果出具鑑定報告等語( 本院卷一第214 頁) ;被告則表示原告住家之浴室天花板滲漏水,並非被告所致,原告如有再行請求就0 樓客房廁所排污管管路進行測試之必要,被告願配合鑑測事宜等語( 本院卷一第
212 頁) 。再經本院詢問被告是否願意先行墊付此部分之鑑定費用,進行鑑定,被告則具狀表示不願意( 本院卷一第
215 頁) 。本院即通知鑑定人,依目前鑑定結果,出具鑑定報告,於收受鑑定人出具之鑑定報告後,即進行言詞辯論程序。惟因鑑定結果認為:一、原告所有之系爭0 樓主臥室廁所頂板漏水原因,經測試結果初步排除系爭0 樓主臥室廁所之地坪防水層、馬桶排污管、浴缸排水管發生滲漏現象至0樓主臥室廁所之天花板滲漏處,唯系爭房0 樓廁所為Y 型排污連通管,本次鑑定並無對系爭房屋0 樓客房廁所之馬桶排污管線進行測試,故目前無法排除系爭房屋0 樓客房廁所之馬桶排污管線等處漏水所致。二、上開修復漏水之方法,包含系爭0 樓主臥室廁所、系爭0 樓客房廁所之修復方式( 包含原有浴缸、馬桶拆除及運棄、排污管四週地磚敲除及回復) ,與系爭0 樓主臥廁所天花板( 浴室天花板排污管四周防水及重新配管) 等語。惟前開鑑定結論第1 項僅說明目前無法排除系爭0 樓客房廁所之馬桶排污管線等處漏水所致,但卻已具體說明修復方式,嗣經本院詢問鑑定機關就鑑定結論既已具體說明滲漏水修復方式,是否表示業已確認係系爭0樓客房廁所之馬桶排污管線等處漏水所致,其回覆略以:由於並無對0 樓客房廁所馬桶排污管進行測試,而主臥室浴廁與客房廁所為Y 型排污連通管,依現有主臥室廁所測試前後之漏水樣品量體之差異,因此無法排除係0 樓客房廁所馬桶排污管漏水所致等語,此有鑑定報告及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參( 本院卷一第248 頁) 。承上可知,因系爭0 樓客房廁所馬桶排污管未進行檢測,鑑定機關亦無法確認漏水之原因為系爭0 樓客房廁所馬桶排污管漏水所致。是以,依鑑定之結論,尚無法證明系爭0 樓的主臥室廁所滲水之現象,係因被告所有系爭0 樓主臥室浴廁(含排污管)、客房浴廁馬桶排污管滲漏所致。
㈡、按當事人因妨礙他造使用,故意將證據滅失、隱匿或致礙難使用者,法院得審酌情形認他造關於該證據之主張或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為真實,民事訴訟法第282 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查經本院提示鑑定報告並闡明後,被告表示訴訟前曾委請訴外人詹志偉進行查漏,經其以染劑測試系爭0 樓馬桶排污管並無滲漏,其研判係外牆水泥剝落、鋼筋外露、下雨時雨水順水泥裂縫及鋼筋慢慢往下滲透至0 樓滲水,並提出詹志偉出具之估價單為證( 本院102 年度士調字第277 號卷第23頁) ,而同意先行支付鑑定費用,聲請鑑定機關就系爭0樓客房廁所馬桶排污管進行測試,以證明被告所有系爭0 樓客房廁所馬桶排污管並無滲漏。嗣本院即依被告之聲請囑託鑑定機關就上開事項為補充鑑定,惟原告105 年4 月1 日提出民事陳述意見狀表示,如未依原告要求採用色水及壓力測試方式鑑定,則拒絕配合鑑定,請本院逕依卷內證據判決等語( 本院卷一第263 頁、第263 頁反面) 。經本院函知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282 條之1 妨礙舉證之失權效規定,如原告拒絕配合鑑定,本院得審酌情形認被告關於該證據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原告於105 年4 月18日收受送達,復於105 年5月5 日具狀表示原告不同意續行鑑定( 本院卷一第297 頁)。是本院審酌本件被告既已聲請補充鑑定並繳納費用,以鑑定釐清系爭0 樓客房廁所馬桶排污管有無滲漏,而此鑑定需至原告所有系爭0 樓主臥室廁所觀察滲漏情形,而原告前已於鑑定機關鑑定系爭0 樓主臥室廁所時,提供其所有之系爭
0 樓主臥室廁所配合鑑定,顯見提供此場所供鑑定,對原告並無困難,惟原告竟拒絕配合,復於本院函知原告如不配合,依民事訴訟法第282 條之1 妨礙舉證之失權效規定,本院得審酌情形認被告關於該證據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原告仍拒絕配合。是本院審酌前開情事,認應適用前開規定,認被告主張系爭0 樓客房廁所馬桶排污管並無滲漏一事為真實。原告雖辯稱鑑定機關未使用色水及壓力測試無法正確測出滲漏之原因,而拒絕配合鑑定云云。經本院函請鑑定機關說明本件鑑定是否應採色水測試及壓力測試,其回覆略以:色水為具有顏色的液體進行試水測試,經由漏水隙縫滲流至表面,致使漏水區域表面顯現不同顏色之形態,但該等測試要件基礎,則須於漏水區域確認表面有無色澤不一、塗附塗層、色水可否附著或有其他灌注物體等影響因素,又漏水測試之滲流色水所顯色區域大小、深淺顯著等,一切僅能利用人員進行目視檢核作為研判,因而本院在經現場勘驗後,考量0 樓測漏對象物之屬性( 混凝土與塑膠管路) 、3 個測試標的(
0 樓主臥室廁所之馬桶排污管、浴缸與地坪之排水管) 與連續測試時間( 閉水測試、24時不間斷流動水體) 等要件下,則宜採行螢光試劑作為測試材料,即利用紫外線燈具之儀器設備對一樓主臥室廁所天花板混凝土與L 形管路之表面進行照射,即可於黑暗中以設備作全面檢視有無螢光反應,並可輕易、科學地正確判定漏水位置。詳見鑑定報告書第32、38、43頁照片所載,0 樓測試環境之測試水體、對象物表面(如地坪上之積水與牆面上水痕) 均有螢光反應,並經兩造訴訟代理人現場確認,故無螢光試劑無法顯現之情形。另詳見鑑報告書第45頁所載,自104 年4 月22-24 日、5 月20-22日、7 月20-22 日間已進行滲漏水測試,該等測試間隔期間分別歷時1 個月、2 個月,又於該期間內測試前、後均進行一樓主臥室廁所天花板混凝土與L 形管路之表面有無螢光反應之確認,並經兩造訴訟代理人現場確認,因此依3 次測試連續時間所得結果進行研判。另由104 年4 月22-24 日、
104 年5 月20-22 日、104 年7 月20-22 日之現場勘驗記錄可知,在無外在加壓條件之測試下,不論晴天或雨天,呈現管路四週混凝土表面均含水情形、排污管管壁已有水漬痕跡或排污管管壁不定時滴滲水樣態,則無須利用壓力測試法作為研判是否會有滲漏水之條件等語,此有中華工商研究院
105 年5 月5 日( 105)中北法龍字第0000號函在卷可稽( 本院卷一第299 頁、第299 頁反面) 。本院審酌鑑定,係鑑定人依其特別知識陳述自己之意見供為證據之用,而本次鑑定機關中華工商研究院為經教育部評鑑核准成立之學術研究機構,並經臺北市函准為台北市處理建築爭議事件指定鑑定單位,該院設有營建暨工程技術科學研究所,對於建築物滲漏水原因之鑑定應有一定之專業技術,其前開所述選擇使用螢光劑及無須以壓力測試方式鑑定之說明,並無顯悖於經驗及論理法則,應可採信。是原告僅以鑑定機關不採取其要求之鑑定方式鑑定即拒絕鑑定難謂有其正當理由,而無可採。
㈢、綜上所述,本院依被告之聲請囑託中華工商研究院為補充鑑定以確認系爭0 樓的主臥室廁所滲水,是否為被告所有系爭
0 樓客房廁所馬桶排污管滲漏所致,惟原告拒絕提供鑑定場所配合鑑定,經本院函知其民事訴訟法第282 條之1 妨礙舉證之失權效規定,原告仍拒絕配合鑑定,本院審酌原告配合鑑定並無困難而仍拒絕配合鑑定,應依前開規定認被告主張被告所有系爭0 樓客房廁所馬桶排污管並無滲漏水一事為真實。又縱認本件無前開民事訴訟法第282 條之1 妨礙舉證之失權效規定之適用,依中華工商研究院之鑑定報告亦無法確認系爭0 樓的主臥室廁所滲水之現象,係因被告所有系爭0樓0 樓主臥室浴廁、客房浴廁滲漏所致,是原告之舉證並無法使本院形成原告所有之系爭0 樓的主臥室廁所滲漏水之現象,係因被告所有系爭0 樓浴廁滲漏所致之確定心證,自應為原告不利之認定。則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修復漏水,並賠償如聲明所示之金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本院援用之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駁,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薛月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