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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15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548號原 告 國泰民安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趙聰福訴訟代理人 董方墀被 告 黃日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繕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3 月12日上午9 時,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薛月秋

裁判案由:給付修繕費用
裁判日期:2014-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