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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15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568號原 告 新觀念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采明訴訟代理人 余新造被 告 黃凱

黃菘滌黃振峰黃惠玲黃葉蘇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住居所均位於新北市中和區,不在本院管轄範圍,又原告主張其與被告間無任何契約關係,但因其與訴外人民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民凱公司)簽立之委任契約,約定由原告負責整合台北市○○區○○段三小段695 地號等5 筆土地之產權,詎民凱公司未依委任契約給付整合費、勞務服務費與代墊款等款項,民凱公司之負責人及董事復將台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等5 筆土地以贈與為原因移轉所有權登記予被告名下,以最有利被告之計算方式,即以約定整合價扣除進價成本,被告獲有新台幣2105萬7970元之不當得利,原告爰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相當於不當得利之土地坪數,並為一部請求,可徵原告起訴主張並非關於不動產涉訟,而純屬債權之爭執,是以,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前開規定,依職權移送被告所在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詹志鵬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裁判日期:2014-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