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98號原 告 呂良塗訴訟代理人 張仁龍律師複代理人 謝佳蓉
張庭瑜被 告 洪建偉訴訟代理人 歐宇倫律師複代理人 連雲呈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地上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一百零三年度士簡調字第一六三號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一百零三年度士簡調字第一六三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