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98號原 告 呂良塗訴訟代理人 張仁龍律師複代理人 謝佳蓉
張庭瑜被 告 洪建偉訴訟代理人 歐宇倫律師複代理人 連雲呈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地上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訴訟之法律關係,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103 年3 月11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03 年度簡上字第207號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胡文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