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4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帝馬動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鄭誠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海鉅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加倍返還訂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2,263,800 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5,2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