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1號原 告 張䕒鍶訴訟代理人 張金盛律師被 告 盧奎澤
曾嘉信鄭宜昀共 同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夥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3 月18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盧奎澤部分請攜帶借據正本到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馬傲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劉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