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1309號原 告 傅文忠訴訟代理人 商桓朧律師被 告 蘇倍可訴訟代理人 廖姵涵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2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任職於原告擔任店長之中信房屋重慶昌吉加盟店期間,因就其所能領取之仲介服務費金額,與原告認知不同而產生糾紛,雖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進行調解,惟仍調解不成立。被告對原告心生不滿,竟於原告登記參選第8 屆臺北市第2 選舉區立法委員候選人之競選期間,基於意圖使原告不當選之故意,先後利用臉書社群網站之留言及印製、發送不實文宣等方式傳播不實之內容,致原告之名譽受損,被告上開犯行亦經檢察官偵查後,向本院起訴,嗣經本院以101 年度選訴字第2 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上訴字第2991號刑事判決被告有期徒刑4 月確定在案。又因被告對原告所為之濫行告訴、不實指控等行為,致原告之名譽受損,其所經營之詳霖房屋仲介有限公司(下稱詳霖公司)亦因而經營不善、結束營業,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
二、被告則以:兩造之糾紛起源於原告拒絕給付被告應得之房屋仲介酬勞獎金,被告實為受害者;原告所經營之公司倒閉係因原告自身無心經營,且為逃避應給付被告之酬勞獎金,方結束營業,並非因被告不實指控行為所致。況被告因未能領取上開酬勞獎金,生活陷入困境,加上身為單親,且尚須獨力扶養二名子女,實無力負擔原告索討之龐大賠償金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不爭執事項:㈠被告前任職於原告擔任店長之中信房屋重慶昌吉加盟店期間
,因就其所能領取之仲介服務費金額,與原告認知不同而產生糾紛,雖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進行調解,仍調解不成立。
㈡被告因兩造間之上開糾紛,而有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
原告之名譽及該區選舉權人對候選人原告品德操守判斷投票之正確性,並經臺灣高等法院102 年1 月31日101 年度上訴字第2991號判決被告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確定。
㈢兩造間上開糾紛,業據被告起訴請求給付業績獎金,並經本
院102 年12月3 日判決原告應給付被告叁拾貳萬壹仟肆佰玖拾陸元及自101 年5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5 計算之利息確定。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按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
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95 條定有明文。所謂「名譽」為個人在社會上享有一般人對其品德、聲望或信譽等所加之評價,屬於個人在社會上所受之價值判斷。次按民事侵權行為事件,民法雖未設阻卻違法事由,惟基於法秩序之統一性,仍應類推適用刑法關於誹謗罪,即該法第310 條第3 項:「能證明其言論為真實,並具公益性者,不罰」之規定,並參照司法院釋字第509號,擴大該條之適用範圍,認「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論以誹謗罪」之解釋意旨,在被害人舉證行為人「有侵害名譽之行為」後,即推定該侵害名譽之行為「有違法性」,而應由行為人證明「有阻卻違法事由」之存在,即證明「其所言為真實」或「雖非真實但已盡合理查證義務」(參照最高法院民事判決102 年度台上字第644 號判決)。經查:
⒈被告固前於:⑴101 年1 月2 日11時4 分,在其臺北市○
○區○○街○○○ 巷○○○○ 號住處上網,在原告之臉書社群網站上發表內容為「在此嚴正的向人民最大黨對原告陳情指控,我在此發誓:以下所言均屬實,我都可以提出證明單據,千萬不要投給5 號原告及政黨2 號,此份文宣乃指控原告為人民最大黨之恥辱,他此刻有被告官司纏身,怎會有資格參選立委呢?原告身為中信房屋重慶昌吉加盟店店長,每月白領薪3 萬(元)卻完全沒仲介知識教育員工,更侵占弱勢員工獎金不願意發給,原來是占為己有作為選舉之不義財,倚強欺弱,聯合仗勢被關過有如黑道的員工,將弱勢單親員工推趕出店門外,不敢正式面對弱勢單親員工請求應得服務費,更恐嚇揚言不管是用明的或是暗的手段,不惜一切都會讓她不得好過,本人在此選舉時刻,敬請親愛的選民能擦亮您明亮的雙眼,千萬不要投給5號原告及政黨2 號。」之留言。嗣被告於同日19時4 分,又在其前開住處上網,在被告自己之臉書社群網站發表前揭內容之留言。⑵101 年1 月3 日9 時許至10時許前,先在其上開前港街住處以電腦製作列印標題、內容如附表所示之文宣後,再於上開時間,在人民最大黨設於臺北市○○區○○○路○ ○○ 號之黨部,及臺北市○○區○○○路○○○ 號附近(該處鄰近原告住處)之住家信箱、商店、彩券行,散發該文宣,合計散發50餘張。⑶101 年1 月11日12時21分,在其前開住處上網,在原告之臉書社群網站上發表內容為「如果一個人開公司卻侵占應發給員工之獎金,..... 或許他就是用這侵占來的不義之財做為選舉的費用,真是社會的不幸,難怪現在社會如此亂象。」之留言。⑷101 年1 月13日15時19分,在其上述住處上網,在原告之臉書社群網站上發表內容為「如果一個人開公司卻侵占應發給員工之獎金,... ,如此之人,還有資格參選立委嗎?我很合理懷疑或許他就是用這侵占來的不義之財做為選舉的費用,真是社會的不幸,難怪現在社會如此亂象。本人在此嚴正指控原告不要再自欺欺人說謊話了,相信司法會還我公正~~屆時我將公布判決於此給大家一個交代,看看這樣的原告是否還有資格當單親協會的理事長…請大家來評評理…」之留言。惟細究上開留言及文宣之內容,足見被告乃因原告未給付員工獎金,進而質疑當時登記參選臺北市第二選舉區立法委員候選人之原告的品德操守,故欲表達其訴求之目的,所為之留言及文宣。
⒉而原告為被告所任職詳霖公司二名股東其中之一,並為詳
霖公司清算人之一等情,業據本院調閱臺北市商業處案卷核閱無訛。此外,被告請求詳霖公司給付自99年6 月起至
100 年10月止,被告任職於詳霖公司期間之獎金及過年特別獎金,並經本院101 年度勞簡上字第15號判決詳霖公司依僱傭關係及承攬關係,應給付被告32萬1,496 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確定等情,並有判決書1 份在卷足稽(本院卷第292-300 頁)。佐以原告自承其為詳霖公司即中信房屋重慶昌吉加盟店之店長,則被告針對原告所為上開留言及文宣,並藉此表達原告未給付被告獎金乙節,既經判決確定,故上開留言及文宣之內容,自可信為真實。
⒊又原告為參選臺北市第二選舉區立法委員之候選人,如獲
當選依憲法之規定即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故關於原告之品格操守,即非不得由選民予以檢驗。而被告為單親家庭,與被告相同戶籍內尚有一名12歲之未成年子女,102 年間受有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緊急生活扶助等情,有戶籍資料、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函各1 份在卷可佐(本院卷第41-43頁),則被告所為上開留言及文宣所表達被告為弱勢,且原告未給付被告獎金之內容,既為真實,從而被告依上開留言及文宣之內容質疑原告有官司纏身,並提醒選民審慎投票之方式,即同時具有公益性之性質。況被告既為受薪階級,並負有扶養未成年人之義務,則被告基本生活開銷之支出自均仰賴薪資來源,而原告所經營之詳霖公司積欠被告工作獎金高達32萬1,496 元,依通常一般情形,極易導致受薪階層對於基本生活開銷需求不足之惶恐與不安,則被告迫於生計所為上開留言及文宣之行為,自係人情之常而無不當之可言。
⒋再者,侵權行為之債,以有侵權之行為及損害之發生,並
二者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其成立要件。經查被告於99年6月起至100 年10月止任職於詳霖公司期間,詳霖公司之銷售額高達6,364,638 元,被告於101 年1 月間為上開留言及文宣前,原告所經營之詳霖公司100 年10月之銷售額僅為285,714 元,尚不足本院101 年度勞簡上字第15號判決詳霖公司應給付被告之金額,又100 年12月之銷售額已為
0 元等情,有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在卷可憑(本院卷第188-196 頁),此足見被告於101 年1 月間為上開留言及文宣之前,詳霖公司之銷售額已然下滑,則原告主張詳霖公司經營不善,即難謂與被告所為留言及文宣有何因果關係。況公司營收之良窳,牽涉景氣之好壞、經營者之策略與對市場之判斷是否準確等綜合之因素,縱然之後詳霖公司銷售額屢屢為0 元終至於101 年12月間歇業,亦難驟認係被告上開留言及文宣所導致。此外,原告為參選臺北市第二選舉區立法委員之候選人,101 年1 月14日之投票結果,得票數為405 票,為同選區得票數最低之候選人,其得票數僅為全體投票數千分之2 等情,業據中央選舉委員會函覆明確(本院卷第176 頁),原告亦自承其參選該次立法委員一定不會當選等語(本院卷第91頁),均足見原告固然參選,但於選前之評估即深知並無當選之望,且原告之認知亦與最終得票之結果相符,故尚難認被告所為上開留言及文宣,有何導致原告無法當選之損害的因果關係存在。
㈡綜上,被告業已證明其所為上開留言及文宣為真實,此外,
原告所主張之損害亦與被告所為上開留言之文宣之內容無相當因果關係,則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如聲明所示,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及防禦方法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竺筠附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選偵字第2 號卷第25頁)標題為:「千萬不要投給5 號甲○○及政黨2 號」,內容為:「此份文宣乃指控甲○○為人民最大黨之恥辱,他此刻有被告官司纏身,怎會有資格參選立委呢?甲○○身為中信房屋重慶昌吉加盟店店長,每月白領3 萬卻完全沒仲介知識教育員工,更侵占弱勢員工獎金不願意發給,原來是占為己有作為選舉之不義財。倚強欺弱,聯合仗勢被關過有如黑道的員工,將弱勢單親員工推趕出店門外,不敢正式面對弱勢單親員工請求應得服務費,更恐嚇揚言不管是明的或是暗的,不惜一切都會讓她不得好過。本人在此選舉時刻,敬請親愛的選民能擦亮您明亮的雙眼,千萬不要投給5 號甲○○及政黨2 號」之文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