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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13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32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訴訟代理人 林程佳被 告 林郁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等事件,因被告未合法送達,本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 年1 月1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郁菁

裁判日期:2013-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