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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13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58號原 告 林保汎即被繼承人林朝揚之遺囑執行人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郭曉丰律師賴佩霞律師被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母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瓊華訴訟代理人 黃楷銘

參 加 人 林炳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返還消費寄託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3 月17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裁判日期:2014-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