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60號原 告 維琳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家昌訴訟代理人 陳根在被 告 張鳳英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
促字第14081 號核發支付命令。被告並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視為債權人即原告已對債務人即被告提起訴訟(民事訴訟法第
519 條第1 項)。由原告前所提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可知,原告係以兩造間承攬契約(下稱系爭契約)法律關係對被告請求返還報酬。而兩造就系爭契約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已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卷附系爭契約書第8 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