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62號原 告 陳澄癸被 告 海明威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霍天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5 月19日下午四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莉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許竺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62號原 告 陳澄癸被 告 海明威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霍天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5 月19日下午四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莉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許竺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