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69號抗 告 人即 被 告 恆基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陳美華人本件抗告人與相對人邱淑貞間確認股東權利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 年11月13日本院102 年度重訴字第1369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經核本件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