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45號原 告 許李明媚訴訟代理人 許祥熙被 告 許祥豐訴訟代理人 楊景超律師
張立達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土地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6 月17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請原告確認102 年3 月25日言詞辯論狀第3 頁(詳如附件)第10行後半段至第15行前半段之真意為何?及原請求土地租金間之關係為何?而此請求與訴之聲明內容亦不相合?是否就訴之聲明部分有何變更或追加?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彭品嘉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