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4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42號原 告 日商MAVERICK DC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大石正弘訴訟代理人 鍾文岳律師

鄭雯娗律師被 告 布洛克兄弟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偉弘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合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給付合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並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後,以其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院於民國102 年2 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本件訴訟之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2 年2 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高玉潔

裁判案由:給付合約金
裁判日期:2013-04-15